抚养费纠纷之案例分析

时间:2021-02-03 点击:622

父母要是离婚的话,那么最可怜的就是子女了。无论是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还是对孩子冷漠无视,孩子所成长的家庭已不完整,孩子只能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这种时候围绕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就会产生纠纷,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抚养费纠纷的一些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称靳某2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原告支付靳某2与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经朝阳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后经朝阳法院判决将抚养费调整至350元。现因原告上学花费开销增加,加上物价上涨较快,导致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过低,已经无法维持原告基本的生活需要。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并且有拆迁补偿款,有能力增加抚养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自己也是残疾人,没有工作,每个月仅有补助2000多元,自己还要生活,仅能支付孩子每个月抚养费500元。我要求探望孩子。

原告称现就读小学二年级,系体育特长生,每月花费情况为:学习用品每月300元,生活费每月1000元左右,服装每月100元。原告提交学习营养餐收费通知、美术用具准备通知,欲证明原告上学期间费用支出情况。原告另提交银行交款单据、案款缴费通知书,欲证明在分家析产纠纷中给付被告拆迁款467895元,故被告有支付原告抚养费的能力。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综上,关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某于二○一九年七月起每月十日前给付原告靳某1抚养费六百元至原告靳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根据上述案件分析可以得出,抚养孩子的一方如确有必要增加抚养费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