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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法院判好心投喂者赔偿24万?

时间:2024-03-20 点击:1195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2月12日入职佳仁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外卖骑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李某接受该公司的管理。李某通过手机线上平台接单派送,上下班需打卡考勤,完成在线学习任务,根据跑单量结算工资报酬。李某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李某入职工作期间,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口头表示支付不了工资为由将其辞退。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仲裁驳回了诉讼请求。之后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可李某系该公司所属站点的外卖骑手,主张该公司与李某系劳务关系。

该公司提交的《劳务协议》虽名为“劳务”,但其内容多次使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且约定李某接受该公司管理,故该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对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某与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李某,李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李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对李某关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鉴于双方已签订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故对李某关于要求供应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寄语:

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法律要件审查的关键是看双方从属关系是否足够紧密,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法定范畴,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根本在于“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而不在于双方对于法律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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