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A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田一,次子田二,三女田三。夫妻二人将子女抚养成人后,1980年A去世。1982年,A被三个子女赶出家门,从此父子、父女关系破裂,三十多年不再往来。
后来田某认识了同样早年丧偶的刘某,两位老人虽然相识于晚年,但二人脾性相投,爱好相似。于是1998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并承租田某所在公司的房屋共同居住。2014年76岁高龄的老田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刘某一直照料在侧,2016年1月,老田因病去世,刘某料理了老田身后事后继续租住在这,并未搬离。
2019年,田某和刘某所租住的房屋因拆迁腾退,获得180万元拆迁补助款。田某的三个子女听说此事后,田二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田某承租房的拆迁利益等遗产。收到法院传票的刘某又气又急又不知所措,既气愤三人对老田不尽孝道,又不知该如何面对接下来的诉讼。后来刘某找到了我们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经过咨询律师后,刘某决定委托我所代理其案件,我所指派田春秋律师、崔瑞兰实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帮助她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我所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案件最终胜诉。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了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所得的腾退补助款是否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田某生前和刘某所租住的房屋,实际产权人是田某生前就职的单位。因此,田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该房屋也不属于可继承财产的范围。另外,田某去世后,其与该单位的租赁关系终止,田某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并不具有继承权。
刘某作为田某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并交纳房屋租金和电费,该单位亦接受了刘某交纳的租金和电费,争议的房屋腾退补助款项是刘某与该单位签订《腾退补助协议书》后取得,系对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补偿,自然不是田某的遗产。因此,本案中刘某所得的腾退补助款不属于田某的遗产。
本案总结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取证也难。我所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对于法条中的重点名词一一找准法律依据,并结合了典型的案例及主流理论观点。在办理案件有多种可能的方案时,将多种方案相结合,梳理层次,规范代理意见,确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在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获得胜诉。
律师简介
田春秋律师
法学硕士。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5年,以其良好的职业操守,法律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公司业务、劳动纠纷等。

崔瑞兰实习律师
法学硕士。曾在知名房地产公司从事合同审核工作,工作认真细致、逻辑全面。
擅长民间借贷、房屋租赁、债权债务等民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