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案例】律师说:离婚多年,约定的抚养费也能增加
时间:2021-06-25 点击:635
案件简介
2014年9月,张某与郑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育有一女小爱,2014年8月出生。张某与郑某协议约定小爱由母亲张某单独抚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2017年,因当地物价提高,郑某口头约定增加每月抚养费到1500元,但自2019年起,郑某一直拖欠抚养费。女儿小爱生病期间,郑某也以多种理由不去探望。张某多次向郑某要求支付女儿抚养费,郑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张某经人介绍,联系到我们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我所委派田春秋律师、崔瑞兰实习律师共同代理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起诉郑某支付抚养费,增加抚养费,后经多方协商,最终调解胜诉。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主持,我所律师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1.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2018年8月及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两万五千五百元;2.被告于2020年12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小爱年满18周岁为止;3.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子女教育、医疗、保险费用共计5000元。
本案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抚养费标准,随着子女长大,花销增加,抚养孩子一方支付了大量教育费、保险费用。一方认为应提高抚养费标准,而另一方认为依照约定不应增加抚养费。本案中,我所律师代理原告向被告提出增加抚养费,负担子女教育费、保险费的要求。庭审期间,被告对于原告诉求不认可,不同意负担子女教育费和保险费,后经我所律师与法庭、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最终同意提高抚养费、对我方额外主张部分负担5000元,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总结
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了子女的抚养费为每月500元,但由于子女长大,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花销会高于从前。我所律师充分考虑了委托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据法律规定,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超过协议或约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诉求。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之下,我方律师与对方多次协商,最终为原告争取到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提高了子女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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