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达工程有限公司、赵辉。
案件回放:
2017年5月15日,被告顺达公司(甲方)与原告王青(乙方)签订《土方施工合同书》。约定了新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被告赵辉以甲方负责人名义在涉案合同上签字。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相应施工。2018年2月14日,被告赵辉向原告王青支付工程款10万元。剩余133915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付。
法院判决:
一、被告顺达工程有限公司、赵辉支付原告王青拖欠的工程款133915元。
二、被告顺达工程有限公司、赵辉赔偿原告王青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综合当前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实际情况,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