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杰
诉讼代理人:朱现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
案件回放:
原被告有生意上的来往,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原告曹杰多次给被告王鹏提供货物,货款总计99万元,2018年9月6日被告王鹏给原告曹杰出具99万元欠条。但至今被告王鹏就所欠货款仍一直不予支付,原告曹杰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一、被告王鹏于2019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曹杰货款本金99万元;
二、如被告王鹏未按期履行给付货款本金的义务,原告曹杰有权就剩余所有货款本金申请执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曹杰多次给被告王鹏提供货物,货款总计99万元,2018年9月6日被告王鹏给原告曹杰出具99万元欠条。被告王鹏应当就所欠货款支付给曹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单位名系化名。
作者:阿依古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