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

时间:2022-12-06 点击:661

案件回放:

被告陈兰与原告刘珍系亲属关系,陈兰出于投资需要,向刘珍借款120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为16000元。20189月18日,陈兰陪同刘珍,从刘珍银行账户中取出现金120000万元并取走。20189月21日,陈兰向刘珍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刘珍多次向陈兰要求归还本息,陈兰均进行推脱。20191219日,陈兰在借条中载明,20201月19日还款。期日到达后,陈兰没有还款。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陈兰自20201月19日起按月利息2000元计算逾期还款利息。20206月18日,陈兰向刘珍归还4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尚未支付。

 

法院调解:

被告陈兰偿还原告刘珍本金111414·62元及利息2000元,于 20208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202012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本金31414·62元及利息2000元;

二、若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被告仍需支付逾期利息(已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66%标准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律师点评: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单位名系化名。

 

作者:阿依古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