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如何解除合同?

时间:2022-12-08 点击:625

案件回放:

2021717日,原告张红与被告海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闪亮天城5号楼1单元902号房,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总计39257元整。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后,被告以公司盖章及申请网签为由,将原告签字的所有文件全部收回,并要求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被告承诺应在2021831日前办理网签,2021930日前交房给原告。然而原告交齐材料后,被告以开发资质有问题,资金紧张,政府政策原因,不断拖延为原告办理网签的时间。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答应退回购房款但迟迟未退。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被告退回款项。

调解结果

被告公司于20221130日前一次性原路径退还原告购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姜维律师认为,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决定购房是基于被告的宣传,因信任被告的实力和业内商誉才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被告延迟网签及交房后,被告推脱退还购房款的义务。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