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8月初李萍与王凯建立恋爱关系。因王凯需要支付前女友2万元分手费,李萍将自己的北京农商银行银行卡交给王凯,并告知了王凯银行卡密码。8月12日,王凯持银行卡在北京农商银行取款2万元。同日11时左右,李萍银行卡在通州区县政长北大街3号ATM机7次被取走19900元,产生手续费14元。李萍提交的2019年9月账单显示,李萍2019年9月3日在北京市格玲珑服饰有限公司消费5000元。
2020年4月左右,李萍与王凯分手,分手前李萍支付宝向王凯转账多笔,数额10元至2900元不等。分手前李萍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形式向王凯转账多笔,数额0·63元至2500元不等,王凯微信以红包、转账形式亦向李萍转款多次,数额9元至4177元不等。
法院判决:
一、王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萍剩余借款2365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3650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王凯存在向李萍借款的事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王凯应当归还李萍借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单位名系化名。
作者:阿依古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