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放弃继承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2-12-13 点击:553

案件回放:

原告张文系被继承人赵元(2021年去世)之母。赵元与被告王娜系夫妻关系,二人为初婚,婚后共生育2个子女:赵康、赵恩。被继承人赵元的父母亲均在世,赵元去世之前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小型轿车未做处理。原告张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涉案小型轿车归原告张文所有,被告王娜、赵康、赵恩配合张文办理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调解结果

一、登记在赵元名下的小型轿车由原告张文继承所有;

二、被告王娜、赵康、赵恩协助原告张文办理完毕上述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的税费由原告张文承担;

三、被告王娜、赵康、赵恩放弃继承上述车辆的相应继承份额。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