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时间:2022-12-14 点击:583

案件回放:

2017415日,王昆出具《借款协议》,协议载明王昆向众石公司借款300万元。同时兴长公司直属五处同意作为借款担保人。三方约定最终归还时间201791日前。20197月,众石公司以借款合同为由将王昆、兴长公司诉至法院,达成调解。后,王昆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本金40万元,利息70万元,违约金30万元,共计140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王昆返还原告北京众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700000元、违约金300000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孙家铸律师认为众石公司与王昆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众石公司已经交付了款项,王昆认可收到,上述民间借贷关系生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为:一、王昆另行支付的50万元左右及“抵购房款”是否系就本案借款关系的还款;二、兴长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焦点一,王昆主张已经将涉案欠款清偿完毕,坚持认为其支付的50万元左右的现金和以房顶账的70万元是针对本案140万元的还款。本案原告曾就涉案借款在法院提起过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就最终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日期系2019830日,而王昆主张的上述两笔付款均发生在此前两年左右的20175月至9月。双方除本案借款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众石公司已于另案起诉中表示于合同款中对该争议款项予以扣减。

关于焦点二,在《借款协议》中,兴长公司直属五处作为保证人盖章确认。本案中,众石公司未就兴长公司直属五处是否取得了兴长公司的书面授权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过错,故该保证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兴长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因双方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利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所载利息70万系对借款之日至调解当日期间资金占用成本的合意,经核算,其利率标准为年息9.84%,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双方已经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30万元,不应另行计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系化名。

作者: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