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民法典》中关于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时间:2022-12-15 点击:565

案件回放:

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为邻居,邵某因生意需要,向王某借款,2014年5月16日,王某取出现金20万元借给邵某,月利息4000元,2015年4月1日,王某取出现金20万元借给邵某,共计借给邵某现金40 万元,约定每月利息共计8000元。邵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现金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每月以现金方式向王某支付利息8千元,20207月1日起,邵某没有再支付利息。王某多次要求邵某归还本金及利息,邵某拒支付。

 

法院判决:

被告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2020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被告邵某借原告王某40万元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邵某拒绝支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其应当予以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再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作者:阿依古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