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抚养费数额可以增加吗?

时间:2022-12-17 点击:581

案件回放:

2014925日,原告王晓丽因与被告张严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育有一女王心,2014826日出生,书面约定被告张严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2017年,因当地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原被告口头约定王心每月抚养费1500元,被告按照1500元抚养费的标准支付到20197月份,但是之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实在无力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标准。

 

调解结果

一、被告张严于20201215日之前给付原告王晓丽双方约定之女王心20188月及20198月至202011月期间的抚养费两万五千五百元

二、被告张严于202012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晓丽之女王心抚养费2000元至王心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张严于20201215日前支付给原告王晓丽双方之女王心教育、医疗、保险费5000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问题,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情况下可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综合考虑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

作者: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