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李燕和童小刚(已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9月12日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童李x。2018年5月15日生育次子,取名童xx。2022年8月13日,童小刚因意外身亡。在办理身故过程中,最近原告发现童小刚生前与被告周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三年多,为讨被告欢心,现有证据证实童小刚生前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赠与被告现金人民币502191元、手机9600元、奥迪×××车辆16.8万元。原告认为,原告和童小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童小刚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婚姻忠诚度的赠与,属于无效赠与。被告取得的相应财产应返还原告。
被告周静答辩称,一、被告与童小刚三年前认识,期间并不知道童小刚有老婆、孩子,直到2022年被告才知晓,其也是受害者之一。二、2022年10月9日,原告李燕与被告协商后达成协议,被告已按照承诺支付120000元。原告李燕再次起诉返还款项,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1、确认童小刚与被告周静之间形成的赠与行为无效;
2、驳回原告李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应该对彼此坦诚、忠实,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处分权,所以,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更不能企图私吞共同财产。童小刚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原告李燕合法权利,童小刚对被告周静之间形成赠与行为无效。原告李燕与被告周静在童小刚死亡后,就款项的返还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且被告周静已于当天给付承诺确定的款项,原告李燕再行提出返还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