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如何监管?

时间:2023-05-22 点击:622

案件介绍

  刘某光与张红于2017年结婚,于2018年育有一子刘小光,同年张红的父亲名下的房屋遇上拆迁,刘某光的户口因为也迁至张红父亲的户口上,也被列为被安置人。2019年刘某光与张红因分配拆迁款发生矛盾,二人分居,刘某光同时强行将刘小光抢夺到自己身边抚养,待二人离婚时刘小光已经离开母亲太久不认识母亲了,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光与张红离婚的同时,为照顾刘小光身心健康判决刘小光由父亲刘某光抚养。

     2020年刘某光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诉讼请求之一是作为刘小光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法院判决张红及其父母将拆迁利益平均分给刘某光和刘小光。

案件焦点

  法院将属于刘小光的拆迁安置利益判给刘小光之后,应当由刘某光还是张红来行使监护权?刘小光由刘某光抚养,因此就应当由刘某光来对刘小光的财产行使监护权吗?

泽达律师观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有保护子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回到本案中,张红作为刘小光的亲生母亲,仍然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刘小光的财产权利。已经在母亲张红名下的属于刘小光的财产,当前可以过户给刘小光或者待刘小光成年之后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当然,张红在行使监护权的期间,除了为维护刘小光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父母的监护权是包括抚养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性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