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适用缓刑的条件
时间:2023-06-01 点击:1360
案件回放
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提供照片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目的系伪造结婚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孟某、潘某伪造结婚证一张,获取北京市通州区购房资质,后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一区某号楼某至12层某室的商品房一套。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孟某在我爱我家果园店被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裁决
被告人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王荣君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孟某、潘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孟某、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孟某、潘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孟某、潘某无犯罪记录,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应对被告人杨某、孟某、潘某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