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泽达说法》6月期刊(1)

时间:2023-06-05 点击:1428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简介

2022-11-05 11:46 发表于北京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简称“泽达律所”)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2010年7月由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校友朱现领发起创办。泽达律所地处北京市委市政府所在地,京杭大运河北京起点。泽达律所紧邻通州区法院,拥有近千平米的现代化办公场地及智能化办公系统,设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中心、民商诉讼/仲裁服务中心、公司业务部、刑事业务部、行政业务部、并购产权交易部等业务部门,设有品牌宣传部、业务拓展部、谈案部等职能部门,目前有律师、法律专家及技术、市场等工作人员几十人。泽达律所文化“法治泽天下,正义达民心”。泽达律所始终秉承“以人为本,创新为魂,技术驱动,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12348热线优秀服务团队”等荣誉。“法安天下,愿企业合规经营;德润民心,愿百姓远离诉讼”是泽达律所的使命,“做中国最具创新精神、最有服务意识、最有幸福感的律师事务所”是泽达律所的发展愿景。“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泽达律所以奋斗为荣耀,以法治为信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综合法律解决方案!

泽达社会责任

泽达律所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坚持用专业知识回报社会。泽达律师大量进行普法宣传,帮助群众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泽达律师常年担任12348热线值班律师,为咨询者提供法律咨询,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天;泽达律师主动捐款捐物,先后向武汉市慈善总会、北京市红十字会等组织捐款捐物,与中国政法大学、福瑞堂制药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科左旗人民政府捐赠100万元抗疫医疗物资。

泽达业务领域

泽达律师大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泽达律所无论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索赔、劳动争议仲裁、强制执行等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如金融创新、股权激励、投资并购、合规管理、财富传承、商事犯罪等领域,泽达律所立足于传统法律服务领域一丝不苟、打造精品,在新兴的业务领域提前布局、深入研究。

泽达管理模式

泽达律所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对律师和客户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律师和律所利益共享,为客户提供便捷、有效、可追随的法律服务。

1.团队化协同

很多律所律师独自接案、办案,泽达律所除了此种模式外,还有团队化模式。团队化协同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程度地吸纳、聚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团队化模式下,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以实现优势互补,利用团队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集体研讨,对于案件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制定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策略,利用团队强大诉讼力量,提高办案质量。

2.阿米巴模式

在经营管理层面上,泽达律所借鉴使用稻盛和夫先生的阿米巴经营模式。团队将人员分成若干个阿米巴,即品牌宣传部、业务拓展部、谈案部、办案部和知识管理部等部门。一个办案部通常由三人组成,办案责任人为部主任,另外两人协助部主任办案。通过阿米巴经营模式,各个部会有责任感,尽可能地努力提高质量,创造更多。部成员都会有自己为自己工作的感受,而不是为他人打工。通过阿米巴经营模式,泽达律所实现了全员参与。律所的发展与每位工作人员息息相关,与律师的利益相互挂钩,使每个律师都拥有强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和责任感。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的物质需求得以满足,能力得以快速提升。同时又感受到了律所这个大集体的温暖。

3.专业化分工

泽达律所积极应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全面加强专业化建设。泽达律所拥有专业化的律师团队,泽达律师不仅通晓法律理论知识,还对各专门法律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专业化是提高律所核心竞争力的必经之路。泽达律所统一谈案、统一收案、统一分案,设立多个专业委员会,满足客户在各个法律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本专业的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经典案例,定期组织培训,召开业务交流会、案件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提升本专业的办案水平。泽达律所将同类案件,分给同一个专业委员会承办,同一专业委员会办理了大量同类案件,对同类案件就会经验丰富。

4.信息化管理

泽达律所参与建设了全国律师服务平台,该平台是顺应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大趋势,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聚合优秀律师团队,突破地域局限,整合优质资源,建立了法律服务平台,以更专业、更方便、更高效地实现优秀律师资源和客户需求资源共享。客户可以根据平台的推荐和评价系统,搜索自己所需法律领域、地域的律师进行咨询,根据需求遴选、委托律师,下载和审核所需的法律文书;平台律师自主拟定律师函,参加法律培训讲座,进行法律风险诊断和在线学习法律知识等,打破了原有法律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不平衡的旧格局,让客户更便捷获取法律服务,让律师更有效赢得客户信赖。

泽达品牌宣传

泽达律所适时顺应互联网大势,大力进行网络推广,进行律所品牌宣传并精准定位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网络推广分为文字推广、视频推广、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旨在通过普法性文章的发表、视频的发布与公益普法直播等,使用户在提高个人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迅速便捷地匹配到自己信任的律师。

泽达人才激励

泽达律所从创办之初,就秉承“让律师办案更轻松,让律师收入更丰厚,让律所品牌更响亮”的发展理念。泽达律所推行全员持股计划,让律师和合伙人、律所技术、市场、品宣、人力等核心骨干共享律所发展红利。

泽达律所根据律师的专业度、贡献度、客户评价体系等维度进行考核,给予(赠送)不同的股份,实现律所和律师、合伙人利益最大化、一体化,让人人都是主人公,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受益者。

泽达律所设立股权池,根据技术、市场、品宣、人力等部门的核心骨干的参与度、专业度和贡献度,由主任会议进行考核评价,年终以赠送股份、发放律所分红、发放年终奖等形式留住、用好、成就优秀员工,打造泽达家和文化。

经过 12 年的发展历程,泽达律所拥抱变化、顺势而为,愿与全国律师同行、兄弟律所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结为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和事业共同体,为法治中国贡献泽达法律智慧!

泽达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 69 号

服务热线:010-52035587 15116961356

奉公守法乾坤朗巍然正气日月新

——访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现领

作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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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现领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治的庄严, 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 而民众法治观念的树立,依靠的是律师等法律人员长期以身作则的推动宣传。 作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现领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真奇”敬业、诚信、正义、创新”精冲的法律人才,他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 捍E公平正义, 敢啃硬骨头, 敢于涉险滩,依法公正处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 在回报社会的过程中, 他更是竭诚行动, 积极投身公益事业, 生动诠释了一名律师对人民的忠诚。

慷慨陈词

维护法律尊严

在火车卧铺上,在好不容易和家人团聚的餐桌上……不论是凌晨还是深夜,寒冬还是酷暑,朱现领的手机随时都可能会响起。因此,从做律师第一天起,朱现领的手机就很少关机,即便是逢年过节或是三更半夜,只要电话响起便会接听,不想错过任何一个求助电话。

1995 年,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毕业的朱现领,开启了他至今仍在坚持的法律职业生涯。当朱现领把第一次出庭的消息告诉老家的父母时,父母再三叮嘱他,一定要做一个“最大限度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正义的好律师”,这句叮嘱也成为了朱现领一辈子的坚守。

业精于专,而成于广。从事律师行业这些年来,朱现领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对待接手的每一个案子。在工作中,他不怕苦,不怕累,每天都忙于全方位地接触和参与各种诉讼和非诉业务的办理,白天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合作单位,深夜加班检索法律法规,撰写文书,拟定代理、辩护方案,其他人不想做的苦差事他抢着做,其他人做不好的难题他来攻,因此,朱现领练就了一身过硬的本领:无论是婚姻继承、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土地房产、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业务、破产清算、股权交易、尽职调查,还是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律顾问等,他都能承办且处理得游刃有余。

“一个案子的处理不仅要公平,还要让当事人能从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可靠,”这是朱现领对公正的诠释。在赢得民众广泛好口碑的同时,朱现领也从未放弃自己对学业的追求和精进,他攻读了硕士学位,后又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还攻读 EMBA,学习管理、经济等。他学习了世界著名实业家——稻盛和夫先生的京瓷哲学,从其用数字追求“销售较大化、费用较小化”的管理哲学中受益匪浅。他将稻盛和夫先生的阿米巴经营模式借鉴使用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践中,将人员分成若干个阿米巴,即办案部、业务拓展部、品牌宣传部等;一个办案部由三人组成,办案责任人为部主任,另外两人左右协助部主任办案。通过阿米巴经营模式,各个办案部主任会更有责任感,尽可能地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律所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为自己工作的感受,而不是为他人打工。通过阿米巴经营模式,泽达律所实现了全员参与,律所的发展与每位工作人员息息相关,与个人的利益挂钩,使每个人都拥有强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和责任感。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的物质需求得以被满足,能力得以快速提升。同时又感受到了律所这个大集体的温暖。朱现领获得过“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优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最佳辩护律师”等荣誉称号。与他人合著的《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一书于 2011 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还曾参与编写了《经理人实用法律小百科》等法律图书。相关典型案例入选《中国当代律师经典案例》一书。发表了《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国有产权转让中为转让方提供法律服务探析》、《外资保险发展历程与展望》和《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改进》等论文。他还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师网《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法律与生活》杂志律师团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专家等职务。在几十年如一日的法律实践中,朱现领非常重视专业能力的提升和职业操守的修练,始终将做一名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师、诚信之师作为自己的执业准则。

专注敬业

促进社会公义

律师在人们的印象里往往充满了“智慧、雄辩、精英”等光环。而对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来说,律师们日复一日面对的是人世间的疾苦。这个行业光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一个专业的律师,需要在法律咨询、办案思路、证据搜集、文书撰写、证据举证、证据质证、庭审发问、法庭辩论、办案总结等方面下够苦功夫,不断精进其专业技能……各个环节都容不得一丝松懈,否则不但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还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些年来,“北京泽达”不仅帮助了很多律政人快速成长,还让客户少走弯路,提高胜诉率,这让“北京泽达”成为了律师界的“金字”招牌。

在管理方面,朱现领十分重视律师的职业成长和办案质量:实行团队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及时发现每位律师的优缺点并给予鼓励和纠正,绝对不搞论资排辈、绝对不搞一刀切,绝对不网开一面,让律所每个部门都能心无旁骛地各司其职,始终以最大程度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有技巧、有水平、有高度地为当事人合法代理与辩护。十二年来,律所积累了丰富的经济案件代理实践经验,胜诉率达 90%以上。在北京泽达,多数律师毕业于著名大学,在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朱现领本人近几年来为公安部直属单位、应急管理部直属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等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此同时,朱现领积极顺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将网络推广分为文字推广、视频推广、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平台直播等线上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旨在通过普法性文章的发表、视频的发布与公益普法直播等,使网友增加法律常识,为迫切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及时选择合适的律师创造了快捷和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其参与创办的达明律服务平台就是顺应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大趋势而诞生的。其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聚合全国优秀律师资源共享,突破地域局限,整合优秀资源,适应互联网时代而开发出的更专业、更方便、更高效,使当事人能迅速便捷地匹配到专业律师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在达明律服务平台,客户可以随时找到自己所需法律领域的资深律师咨询,根据需求筛选、委托律师,可在达明律服务平台下载和审核所需的法律文书、委托书和律师函。客户还可参加法律培训讲座、进行法律风险诊断或在线学习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等,打破了原有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需求者信息不对称的法律服务市场劣势,让客户体验到极富时代特色的全方位一站式的全新法律服务。

法治泽天下,正义达民心。律师的价值在于经验,没有足够的实操训练,不可能练就扎实的功底和过硬的技能。与很多律所单兵作战的办案模式不同的是,泽达律所中多数律师毕业于知名大学,很多律师在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而且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以实现优势互补,利用团队法律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组建案件研讨团队,对案件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详尽地探讨,制定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策略,利用团队强大诉讼力量,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到自己及律所处理过的经典案例,朱现领表示,律师处理案子,就像医生看病一样,看得多不算真本事,能够把别人处理不好的案件“起死回生”,才是最能考验一名律师实力的关键标准。而说起一些较为棘手的案例,朱现领更是侃侃而谈,他和团队这些年来,处理过太多让委托人重燃希望的案例。比如:团队曾经帮助一个申请破产的企业负责人走正常程序,最大范围内减少了损失;曾受某局局长姬某家属的紧急委托,朱现领和团队在最短的时间内梳理案件,最后抓住“假设构成犯罪,因法律追溯时效已过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点进行精准辩护,获得委托人和当地法院、检察院等各方面的认可,2011 年朱现领在该案件中撰写的《玩忽职守罪辩护词》荣获 2010 年度最佳辩护词优秀奖;有一位已经败诉十一次的客户找到北京泽达律所,来的时候满脸绝望,原来这名客户的前妻趁着客户不在家的时候,私订拆迁协议,私吞拆迁房款,导致这名委托人居无定所,也拿不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拆迁款,之前的律师都毫无办法,而朱现领及团队仅用了二个多月的时间,就帮助客户胜诉,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拆迁款;另一位客户卖掉了原来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子,重新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子给母亲养老,却被做过房地产中介的妹妹利用一定的手段,过户到了妹妹自己的名下,由于妹妹事先做了准备,因此该客户在诉讼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慕名来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将之前委托的律师换为泽达的律师,朱现领及泽达团队在客观分析了案情后,先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提出对方代理人不能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听取了该意见,责令其退出庭审,不能再继续参与该案诉讼。后又起诉确认赠与无效等等,使妹妹不得不将房子归还给客户;还有一名焦姓客户被一对父女及其公司做局骗了 100 万元,一审只判公司还款,而公司已将财产转移。后朱现领巧妙地运用“债务加入”的理论,在二审时帮助客户胜诉,二审法院改判公司、个人连带还款……凭借优异的律政成绩,朱现领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2019 年被聘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分会副会长,2020 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校友,2021 年被评为优秀党建工作者等。

这些年来,一面面锦旗,一封封感谢信,从全国各地纷至沓来,见证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成长的足迹,也蕴含着整个团队对律政工作所付出的心血。在日常工作中,朱现领永远是以沟通和商量的态度与人共事,让人感觉到大家是在共同面对和解决问题,这种亲和力让团队成员既安心又能专心地投入到自己手头的案件之中。律所如今已经名声在外,不缺案源,团队也在朱现领以身作则的影响下,每个人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总结记录案件的进展时间、核实情况等信息。有了这种做事习惯,他们即使再忙也能迅速掌握案件情况,这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在泽达,不是某一个人的单打独斗,而是一群人的团队协同作战”,朱现领说,律师之路漫漫,选择了这一行,就意味着没有休息时间,也意味着自己肩上的担子之重。在前行的路上,自己和团队是追寻光明和正义的追光者,也希望能够成为律界的一束光,争取做到“北京第一,全国第一,做成 106 年的律所”,照亮更多有志从事律师事业的奋斗者、年轻律师和求助人寻找光明、前途和正义的道路。

常怀善念

大爱撒播人间

褪去荣誉的光环,生活中的朱现领低调朴实,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很少去购买奢侈品进行个人享受。而舍不得对自己花钱的朱现领对家庭却是极其负责,一子一女都是品学兼优的高材生,大学专业都选择了法学,其女还修了新闻学,双专业双学位,拟出国留学深造,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其子亦考取了朱现领的母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试验班,本硕连读。对社会公益事业,朱现领更是竭尽所能,以自身的力量对社会做贡献。

在新冠肺炎席卷全球之初,朱现领就主动带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当时受灾最严重的湖北武汉地区捐款,而其子女也拿出了自己的零花钱用于抗疫事业。中国政法大学 2019 级家长成立了家长群,朱现领被推为群主,在法大 2019 级家长的踊跃提议下,朱现领等法大 2019 级家长们积极为武汉、荆门等灾区筹备口罩、防护服、护目镜、面罩等抗疫物资。当时这些物资并不容易购买,好在律所里有位河南长垣的工作人员,他多方联系家乡生产口罩的厂家,经其搭桥购买口罩后第一时间发到了武汉等湖北多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大 2019 级家长联系来的做护目镜和面罩的厂家负责人受朱现领等法大 2019 级家长们的影响,无偿拿出部分物资,和中国政法大学及其 2019 级家长、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一起捐赠,共同抗疫。

为支持母校定点扶贫工作,2020 年,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联手,捐赠给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一批医疗物资,共计 336 件,价值 100 万余元,用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助。朱现领等还积极购买当地产的牛肉干、小米等助农扶贫物资,帮助当地群众脱贫。

2021 年发生特大水灾,7 月21 日上午朱现领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参加庭审后,下午到新郑机场拟乘飞机去昆明办案,因特大暴雨飞机停飞,无法前往。机场的宾馆都满了,就凑和在机场候机大厅席地而卧了一夜。第二天他想办法买了一张去杭州的机票,下午 6 点多飞机起飞时,突然又开始下大雨,雨点像豆子一样劈哩啪啦砸在机身上,飞机在颤抖中、在人们的尖叫声中升了空。到杭州安全着陆后,朱现领立刻从杭州回到了北京,第一时间为郑州灾区群众紧急捐助低氘饮用水近 10000 升,助力解决灾区群众饮水问题。

在 2022 年上海突然爆发大规模疫情时,朱现领与其他同学爱心捐款,支持上海,为上海支援了一批生活必需生活物资:主要有纯牛奶、面包、八宝粥、有机挂面、牛肉方便面等食品,这些高热量、易消化、无需二次加工、方便开启和耐储藏的应急食品,能有效保障、方便疫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助力疫区人民配合好抗疫工作。

一桩桩,一件件朱现领自己都记不清自己究竟帮过多少人,做过多少爱心善举。特别是在助学方面,朱现领更是不遗余力,努力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他常常说:“我自己就是个靠知识改变命运的例子,其实聪明的孩子有很多,但是很多孩子,特别是贫困山区的孩子,因为诸如家庭困难、父母生病、学习环境差等原因放弃了学业,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因此,朱现领常常会帮助那些需要读书而又确实家庭困难的学子,尤其是对母校的学生他更是有十分深厚的感情。他希望,祖国的各行各业都能涌现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为国家科技创新、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共同做出贡献,让祖国更加强大,国人也更加有自信和底气。

理性与感情兼备,严谨与宽厚并存,这就是朱现领律师。在其近三十年的法律工作生涯中,他坚守节操,对其代理、辩护的每一桩案件都尽心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和上善若水的大爱完美诠释了“在百姓心中种下法治种子,让爱心之花开遍祖国大江南北”的情怀。对名利,他云淡风轻;对重托,他义薄云天;对团队,他情深义厚;对社会,他感恩反哺。从涉足律师行业的第一天开始,朱现领就时刻牢记正义和良知,他无愧于律师誓言和信仰,让自己守护正义的初心和梦想在无悔的奋斗中绽放出璀璨的光芒!


名誉权纠纷一审二审双胜诉

作者:朱云鹤

案件简介

9月2日,小A所住居民社区的公告栏中,张贴了一份“大字报”,内容是社区业主们的一份信访材料,信访材料内容涉及部分业主对小A对不满,且印有“打倒小A”的加粗字样。小A当即报警,随后又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大字报上涉及到的部分业主告上法庭。小A认为该张贴大字报行为,系物业公司和涉及到的业主都侵犯自己的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他要求物业和部分业主们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涉及到的小区业主们通过熟人介绍,联系到我所并委托了我所季振法律师代理此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剖析了案件材料,确定了代理思路。

案件结果

本案由季律师代理,一审二审获得了双胜诉。一审中,法院驳回了原告小A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小A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继续代理二审。在二审中,季律师坚持答辩意见,通过多种方式证明我方主张。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我所律师在二审中依然胜诉。

本案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社区内公告栏中的大字报是否是签字业主的侵权行为。小A主张该大字报内容是部分业主们共同签字交给信访办的文件,复印件由几人共同保管,并没有交给任何其他人,但是大字报被张贴在小区公告栏中,可以推定是业主们实施了或委托实施了粘贴大字报的侵权行为。基于此,小A主张业主们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我所律师在充分研究案件情况后,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主张业主们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二审中,小A主张一审程序违法,自己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了业主们侵权行为属实。对照小A的上诉请求,我所律师一项项提出了答辩意见,认为小A的上诉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提交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我方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总结

开庭前两周,几位业主当事人来到我所咨询并委托。季律师凭借着多年办案经验,临危受命,深入分析过案件后就立即确定了代理思路。在一审和二审法庭上,经过与对方针锋相对的举证质证,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事实发表各项答辩意见,最终取得了一审二审双胜诉,当事人非常满意。


长期分居是感情破裂的理由吗

作者:王文霞

案情摘要

1. 争议焦点

长期分居可以构成感情破裂的理由吗?

2. 案件回顾

2008年11月原、被告在务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09年8月1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随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12月9日生育长女梁某,2011年8月16日生育长子梁明某。

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擅自外出务工至今,二个子女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原告务工期间时常回家看望小孩并给一定的钱物。原、被告及被告父母于2011年共同购买农户院落土木结构房屋一处。

2021年7月原告何某起诉离婚,同年8月24日法院驳回原告何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各自在外务工。2022年10月原告何某又起诉离婚,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

案件解析

1. 解决方式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梁某、梁明某由被告梁某某抚养,原告何某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22年11月两小孩的抚养费共计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何某从2022年12月1日起分别支付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2.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现状及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几方面去认定。

原、被告在务工中相识、同居后办理结婚手续,具备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后因家庭琐事和增加家庭收入2013年12月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回家时间不一致,造成夫妻分居客观事实,分居近9年,2021年7月原告何某起诉离婚,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又提出离婚,离婚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无共同财产,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对抚养权的确定,应当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及小孩的生活环境和习惯,考虑到梁某、梁明某长期随被告家生活,梁某、梁明某也愿意随被告生活,对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梁某、梁明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小孩至年满18周岁,对原告自2013年12月离家后,虽对小孩给付一些抚养费,但较少,不能满足小孩学习、生活需要,因此原告还应当支付此前一定的抚养费,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收入状况等,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给小孩抚养费50000元,之后参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有外遇却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认定。

3.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1079条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作者:匡建

案情摘要

案件回放:

任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其与被告汪玲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唯一房产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约定归原告任某所有。现由于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汪玲协助,但被告汪玲已于2018年5月8日将户口迁回原籍贵州省赫章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任某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房产归其所有。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房屋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汪玲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夫妻共同所住的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安置房,归男方所有。现原告任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裁定: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解析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汪玲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人名为化名。)


怎样判定丧偶儿媳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作者:崔瑞兰

案情摘要

01案件回放

被继承人谷某于2021年9月24日去世,其配偶孙某于2018年去世。谷某与孙某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次子、长女。长子与郝某有一女孙某2,长子于2017年11月死亡。长女育有一女程某,长女于2000年8月死亡。郝某系孙某妻子,系被继承人谷某儿媳,其主张在被继承人配偶去世后曾协助谷某找保姆,其日常生活均由保姆照顾,保姆费由谷某自行支付。在谷某2021年5月重病到9月去世陪同其看病,住院到去世十七天的时间全程陪同。因继承发生纠纷,郝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谷某遗产。

02法院判决

郝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丧偶儿媳对于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确认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案件解析

01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项规定中,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决定其能否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键,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加以准确判断。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照顾的时间,应当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照顾的方式,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照料、侍候、日常生活洗衣、做饭、卫生打扫,生病期间给予精心护理,经济上扶助、供养等;照顾的程度,在老人最需要的时候,尤其是生病、无自理能力时给予关怀料理等。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情形,又无其他证明尽到护理、医疗、丧葬等事项的票据等证明,就不能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具体到本案,郝丽的丈夫孙树于2017年死亡,被继承人谷雨丈夫孙苗于2018年10月27日去世,谷雨在丈夫去世后独自生活,雇佣保姆费用及医疗费均由自己支出,在谷雨去世前郝丽曾带其到医院看病,住院十七天曾进行护理,只能认定尽到了一般的赡养义务。

0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发现多年抚养的孩子非亲生可以追回抚养费吗

作者:郑淑杰

案情摘要

01基本案情

蒋某与张某1于2008年7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子张某2和次子张某3。因蒋某婚内出轨,张某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蒋某与张某1与张某3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AN分析结果,支持蒋某为张某3的生物学母亲,排除张某1为张某3的生物学父亲”。后张某1以对张某3并无抚养义务,但实际抚养了张某3四年六个月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蒋某返还张某1抚养费64138.5元。

02裁判结果

被告蒋某返还原告张某1支付的小孩张某3的抚养费54963元。

案件解析

01律师点评

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育小孩后未如实告知,致使原告张某1受其欺骗抚养小孩张某3,张某1有权追回所支付小孩张某3的抚养费。张某1未举证证明其每月支付张某3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张某1在张某3出生后至2020年6月期间,长达4年时间抚养小孩张某3,参照每年张某1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返还数额。

0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借名买车”合同是否一定有效

作者:马斌

案情摘要

基本案情:

刘先生诉称,因自身用车需求,其与家人前往飞驰汽车4S店看车。因自己没有北京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在与4S店销售聊天时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闲置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再与车牌出借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于是刘先生找到好友孙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代替”孙先生垫付定金2万元。后因孙先生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前往4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飞驰公司也拒绝退还定金。刘先生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将飞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飞驰公司辩称,刘先生在店里看中一款汽车,但因其没有购车指标,便提出用朋友孙先生的名义购买。于是,刘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后飞驰公司联系刘先生提车,刘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店交尾款、提车,合同无法履行是刘先生的原因导致,飞驰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及飞驰公司均认可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孙先生并未在场,实际购车人为刘先生,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刘先生。飞驰公司在刘先生支付2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刘先生借用他人名义向飞驰公司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刘先生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刘先生对本案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未支持刘先生有关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飞驰公司已将2万元定金退还刘先生。

案件分析

律师说法:

在审理因“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责任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孙先生与飞驰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形式上虽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合同目的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借名买车”行为中一般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借名人(购车指标所有人)与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