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未偿还的债务找谁要?

时间:2023-06-07 点击:1542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4日,三被告的亲属王联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22年王联合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3000元,剩余借款62000元。2023年1月3日,王联合去世。为此,原告将王联合的妻子郝英及儿子王璇、王飞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借款债务。

   三被告辩称,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只需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超出遗产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据此,三被告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但本案中三被告已经明确申明放弃继承王联合的遗产,放弃继承后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

   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秋艳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去世后留有遗产的,如果有继承人继承遗产,则应当在该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产超出实际的债务的,应当将债务先清偿完,剩余的部分再由继承人来继承,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那么,继承人只需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不足以偿还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决定是否偿还,继承人可以选择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债务,也可以选择不还这部分债务。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