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投资后反悔,可否要回投资款?

时间:2023-07-14 点击:1560

【胜诉案例】投资后反悔,可否要回投资款?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可以要回投资款?

 

(二)案情回顾

 

原告赵女士与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投资合意,随后赵女士给付被告75万元投资款。201611月,被告化妆品公司向原告赵女士出具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赵女士交来微商众筹投资款75万元。后来因为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女士主张该公司返还投资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赵女士举证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赵女士曾通过POS机刷卡消费75万元。赵女士主张该笔75万元即为化妆品公司收据中的款项。赵女士提交其手写的被告还款明细,显示共还了60万。赵女士提交了短信记录及电话录音记录,用于证明多次向被告公司股东李某催款,李某助理曾在开庭前与赵女士沟通调解事宜,通话中承认李某曾向赵女士承诺还款,并且已经还过60万元,剩余20万元没还。

 

二、案件解析

(一)解决方式

 

判决结果:

 

被告某化妆品公司返还原告赵女士合同款150000元。

 

(二)律师观点

 

泽达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结合赵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赵女士陈述,现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被告理应将收取的款项予以返还。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支持了赵女士主张返还款项15万的诉讼请求。而关于赵女士主张利息5万元的诉求,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对利息问题进行过约定,法院没有支持该项费用。

 

(三)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