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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日,杨某从田某、刘某(处获知出租银行卡可获利的消息后,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出租给刘某、田某二人,后刘某又用杨某的手机和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江苏苏宁银行账户作为备用账户。杨某将上述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交给刘、田二人操作“跑分”,杨某从中获利5000元。事后,刘、田要求杨某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可获取中介费。2022年2月5日,杨某让吴某某出租出售银行卡“跑分”,其将吴某某带去与刘某见面后,吴某某将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交给刘某,刘某验卡后要求吴某某将该建设卡账户于手机号绑定“跑分”。吴某某在建行网点绑定后,将银行卡、手机交给了刘某,刘某“使用”结束后,给了杨某5000元,让杨某给吴某某结算获利,杨某将5000元全给了吴某某。2022年2月7日,杨某又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刘某、田某“跑分”,获利5200元。杨某非法获利共计10200元。
问:杨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杨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出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并介绍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杨某介绍吴某某出租出售银行卡,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之一。帮信罪的设立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网络共同犯罪呈现主体匿名化、行为隐蔽化、主体之间缺乏双向沟通与明确分工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能抓获帮助犯而不能抓获正犯的现象。目前,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明知”是帮信罪的主观认识要素,是否明知他人犯罪是构成帮信罪的关键因素,主观上是否明知并非简简单单的跟办案机关说一句“我不知道他人是否犯罪”就能证明不明知,办案机关可以根据你的陈述、以及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等情况推断明知。帮信罪作为一个兜底罪名,且办案机关面临无法抓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正犯,从而严格处理触犯帮信罪的当事人。当事人也会面临金融机构惩戒,无法办理银行卡,留案底,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诸多不便,刑事案件专业性非常高,家属没有介入刑事案件的资格,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