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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难逃一死,浅谈其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与死刑制度的存废

时间:2023-12-22 点击:1066

近日,最高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

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劳荣枝的同案犯法子英1999年12月28日就已被执行枪决,相对来说劳荣枝多活了23年,并且在她落网后,其律师为其辩护,使得案件从审判到死刑执行之日,整整推迟了4年。

由上述简要的梳理,对于劳荣枝案笔者主要想讨论两个点,其一是想说说死刑制度本身,其二是想说说劳荣枝的律师为其辩护是否有错。

对于第一个问题,要知道死刑是直接剥夺人生命的最严重的刑罚,所以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我国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也就是通常说的死立执和死。而死缓实际上一般不会被真正“处死”,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没有故意犯罪,则两年期满后就将会减为无期徒刑。

并且我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由上述几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保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和司法的公正。实际上不仅是我国,全世界对于死刑的适用都非常严格,甚至很多国家认为法律没有权利剥夺人的生命,并且死刑案件一旦涉及冤假错案则会彻底无法挽回,只能给予经济赔偿。于是废除死刑的呼声也因此出现并被重视,据说如今全世界197个国家中,139个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死刑。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直接说观点,劳荣枝的律师不应该被骂,在法律下最终判决之前无法在法律的层面上去定义 一个人是绝对的对或错,就算是罪人也有在法律范围内获得辩护的权利,而律师为其辩护并不意味着系赞同或支持犯罪行为,这是法治社会中律师职业的责任与义务,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法律体系的正常运作。

在劳荣枝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便认真听取并审查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甚至可以说,劳荣枝的律师不但不应该被骂没有职业操守,他顶着众议接下委托,恰恰是个维护正义与公正的“尽责律师”,就算不被赞扬,也不至于被诋毁,不能,至少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