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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因做生意欠下余某巨额债务难以归还,为逃避债务,二人便与亲戚周某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捏造向周某借款300万元的事实。
为印证借款的假象,夫妻俩还将筹集到的资金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入周某的银行账户,后续再转回来,制造已交付300万元的资金流水记录,除此之外还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抵押给了周某。安排妥当后,三人便串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基于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其后,夫妻二人将之前抵押给周某的两套房产抵偿,并伙同周某以35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他人。
这一系列操作下来,最终就导致真正的债权人余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王某与周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和王某夫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在夫妻二人的安排下配合提起虚假诉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在案发后得以追回,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余某勤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笔者寄语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债务人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对于这种民事纠纷,债权人一定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承诺按时偿还债务,遵守合同和协议的约定。试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进而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过是在耍小聪明,不仅不道德,还将涉嫌违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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