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资讯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中诉求数额如何确定?
一、案件回顾
王XX受雇于XX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区某处的手工制作馆,该制作馆是给小朋友们提供的一家娱乐场所,事件发生于2021年2月6日,当只有他一个人在看店时,照看店里的物品和来消费的小朋友,并负责收银。在工作时间,因需要整理货柜,其不慎从凳子上跌落导致摔倒。事故发生后,王XX先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结果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出院时经某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为促使雇主对其承担相应责任,王XX向法院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医疗费1966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68046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30000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
二、处理方式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XX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68046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18897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350元。
三、律师解析
泽达律师认为,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人须承担的责任金数额,常常令当事人颇为迷惑,而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应当说是接近合理的,从之后的判决中也可看出,法官认可了原告的大部分主张。关于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四项,原告的计算依据是其提交的《鉴定文书》,而出具该文书的鉴定机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资质,故该法院对该《鉴定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并参照该鉴定意见确定了赔偿标准。医疗费一项,由于公司上有相应责任险,5000元是该险种约定的免赔额,故此笔支付实际是对实际发生的赔偿,与法律规定一致。鉴定费4350元,也属实际发生,由败诉者承担乃为合理。至于交通费,结合住院14天酌定为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与10级伤残的程度也相适合。通过本案,我们还获知,目前北京地区法院对护理费采用的标准大约是180元每天,对营养费采用的标准大约是50元每天,对住院伙食补助费采用的标准大约是80元每天。以上这些数据都可以在处理类似事务时作为参考。
四、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双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