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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一、随手丢下一颗梨被判刑
2021年3月7日,刘某在自家位于29楼的房子里打扫卫生,准备将房子租出去。休息期间他在阳台吃梨,咬了一口觉得不好吃,就顺手将梨从窗台扔了下去,险些砸中其他业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天降铁球砸中女童致死
2016年11月11日,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走在路上,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婴儿被铁球砸中,当天晚上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没能找到抛物者,于是李女士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住户每户赔偿受害者人民币3000元,共计30多万。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注意,我国《民法典》和《刑法》中已对高空抛物的行为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住在高层“随手一抛”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需要指明的是,一般来说,高空抛物应当由实际的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除非你能够给出例如【事发时家里没人】等理由,证明不可能是自己所为,否则基于“公平原则”就推定所有业主都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的公平原则,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情形是指,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多数业主都肯定没错,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将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可能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其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当然,这里并不是认定所有住户真的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为了公平起见,《民法典》中也有规定,如果后续能够抓到真正的肇事者,则参与补偿的业主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笔者寄语:
本案中的两个案例都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对于案例一,有实验证明25楼以上抛一颗鸡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所以29层高空抛梨具有很强的危险性,这也证实了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哪怕没有砸到人也没造成严重后果,也具有民事和刑事惩罚的可行性;
对于案例二,其实争议部分在于为何法院要求“底层商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按道理来看他们根本够不到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
法院的说辞是案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以进出,能够上窗台后再抛掷铁球,虽可能性较小,但并非全无可能。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但笔者认为该说法并不具有说服力,按照法院的这种推定,则当时所有经过该小区的人都有作案嫌疑,应当让他们全部出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是过度扩大了范围。或许法官是想借此扩大赔偿范围,进而降低每户的赔偿金额,本案最终也是确定了由120多户共同赔偿,每户承担3000元,共计30多万,否则一旦范围缩小到某几家的话,落到一家数十万,更难实操。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到,这些年来,从侵权责任法到刑法到民法典,从相关司法解释到司法实践,来自立法、司法的共同努力,正在形成一张规制高空抛物、坠物的坚韧法网,也逐步体现了公平主义和人道主义。如果您卷入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