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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2022年9月5日,两高两部颁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在案件办理中对于取保候审将会广泛适用,这就要求办案部门转变司法理念,对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以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不是以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作为判断标准。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判决标准。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法〔2015〕382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即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2)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3)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4)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7)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