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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银行卡后冒刷取钱,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时间:2024-06-05 点击:1009

案例回顾

 

王某夜晚出门吃夜宵的时候,捡到耿某的银行卡,决定持该卡到银行ATM机提现,插卡后试着输入密码,意外发现密码正确。但一台ATM机存款有限,王某便换了多个地方,共计取款15次,提现17500元。

 

王某以为秘密窃取这笔钱不会有人发现,但取钱时,银行的取款短信已发送到银行卡主人耿某的手机上,同时自助营业厅的监控录像也记录了全部过程。

 

由于耿某也在吃夜宵,喝了许多酒,当晚并没注意到银行卡丢失,第二天察觉后便立即报了警。而王某到家后也惴惴不安,在妻子的劝说下去警局自首,赃款和银行卡全部退还给了耿某,并取得了耿某的谅解。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现17500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因此,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18日《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拾得银行卡后冒刷取钱,不属于盗窃罪,而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寄语

 

盗窃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财产权,而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作为金融犯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国家金融运作秩序;另一方面,作为财产犯罪,侵犯公私财产权。

 

所以,盗刷银行卡不只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随意通过银行系统取出他人财产这一行为也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这一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如果先是采用盗窃方式,将他人银行卡非法占有,再冒用他人身份取钱,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项罪名。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还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会被认定为盗窃罪。这一点也和前条论述相呼应。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